
一、《机动车维修备案经营表》(窗口提供)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生产厂房、接待室及停车场地
(一)生产厂房
1、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
2、从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以及大型货车维修单一经营项目的一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800 m²,二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²。
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总成维修间或隔离工位,并与其承修车型相适应,一、二类企业总成维修间或隔离工位面积均应不小于20 m²。
(二)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应不小于80 m², 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应不小于20 m²。
(三)停车场
1、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书面合同书,租赁期限应不少于1年。
2、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200m², 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150 m²。
四、人员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或汽车维修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检验人员(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和相应的驾驶证复印件)、业务接待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车身修复)和涂漆(车身涂装)的维修技术人员(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
(二)一类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应配备不少于2名;二类企业中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赁车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应配备不少于2名,二类企业中小型车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应配备不少于1名。
(三)一类企业的机修和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各配备不少于2名,二类企业的机修和电器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各配备不变于1名。
(四)一类企业的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各配备不少于2名;二类企业的钣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各配备不少于1名;喷烤漆房外协的一类企业中大中型客车及大型货车维修企业和二类维修企业可不配备饭金和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五)一类企业和三类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员和业务接待人员应备配备不少于1名。
(六)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电动汽车高压系统专业的维修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汽车高压系统维修技术人员还应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企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的,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维修管理制度
(一)业务工作流程
(二)业务受理程序
(三)用户抱怨受理程序
(四)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五)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
(六)汽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
(七)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八)汽车维修竣工检验制度
(九)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十)计量管理制度
(十一)设备管理制度
(十二)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
(十三)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登记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十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五)安全保护措施
(十六)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十八)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处置措施)
(二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废油、废液、废气、废水、废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分类存放、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管理制度)
(二十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六、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 m且乘坐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汽车。
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 m或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汽车、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
表 1 仪表工具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气缸压力表  | 
2  | 
燃油压力表  | 
3  | 
液压油压力表  | 
4  | 
真空表  | 
5  | 
空调检漏设备  | 
6  | 
轮胎气压表  | 
7  | 
扭力扳手  | 
8  |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9  |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或相应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 
电动汽车(不含混合动力汽车)维修企业不要求配备该设备。  | 
|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大中型 客车  | 
大型 货车  | 
小型车  | 
说明  | 
1  | 
废油收集设备  | 
+  | 
  | 
||
2  | 
齿轮油加注设备  | 
+  | 
  | 
||
3  | 
液压油加注设备  | 
+  | 
  | 
||
4  |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 
+  | 
  | 
||
5  | 
脂类加注器  | 
+  | 
+  | 
—  | 
  | 
6  | 
轮胎(轮辋)拆装机  | 
+  | 
  | 
||
7  | 
轮胎螺母拆装设备  | 
+  | 
+  | 
—  | 
  | 
8  | 
车轮动平衡机  | 
+  | 
  | 
||
9  | 
四轮定位仪  | 
—  | 
—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10  |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 
+  | 
+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一类大型货车维修企业可用侧滑台代替  | 
 11  |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 
+  | 
  | 
||
 12  |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 
+  | 
  | 
||
13  | 
汽车举升设备或地沟  | 
+  | 
  | 
||
14  |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 
+  | 
  | 
||
15  |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 
+  | 
  | 
||
16  | 
打磨抛光设备  | 
+  | 
—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17  | 
除尘除垢设备  | 
+  | 
—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18  | 
车身整形设备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
19  | 
车体校正设备  | 
—  | 
+  | 
+  | 
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20  | 
喷烤漆房及设备  | 
+  | 
—  | 
+  | 
一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允许外协,二类企业允许外协  | 
21  | 
喷油器试验设备  | 
+  | 
  | 
||
22  | 
氮气置换装置  | 
+  |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 
||
23  | 
排气分析仪  | 
+  | 
  | 
||
注:“+”表示要求具备,“—”表示不要求具备。  | 
|||||
“一类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个,二类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个。 b电动汽车(不含混合动力汽车)维修企业不要求配备该设备。  | 
|||||
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配备表3要求的专用设备。
表3 电动汽车维修专用设备
序号  | 
设备名称  | 
1  | 
绝缘电阻测试仪  | 
2  | 
气密性检测仪  | 
3  | 
动力电池充放电机  | 
4  | 
动力电池模组充放电机  | 
5  | 
动力电池均衡设备  | 
6  | 
动力电池诊断设备  | 
注:上述设备名称代表设备功能。  | 
|
1、从事电动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配备与所承修车型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绝缘工具。
2、从事电动汽车维修的企业应配备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罩或眼镜。
3、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书面合同书。
4、企业应配备抢修服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