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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0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2-20 18:10:28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清单
文  号 主题词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裁决 清单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清单

序号

业务指导(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依据及其他规定)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

责任主体内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水区市监局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规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 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

    第六条: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化)科

0991-4643634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检定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水区市监局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注册登记科

0991-4184479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裁决,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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