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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10-2024-000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3-11 17:42:19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水政办〔2024〕9号 关于开展水磨沟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文  号 水政办〔2024〕9号 有效性 有效
水政办〔2024〕9号 关于开展水磨沟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水政办〔2024〕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委、办、局,各科级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工作安排,充分掌握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乌政办〔2024〕7号)文件精神,于2024年3月起全面开展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工作目标。建立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及大数据库,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普查范围

水磨沟区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工作内容

1.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和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2. 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调查,并将情况上报至乌鲁木齐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上级文物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后,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3.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并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4年3月—2024年4月,建立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采集软件,组织专干参加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培训班。

第二阶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以街道为基本单元,开展实地文物调查,对辖区内已登记文物保护情况和新发现文物情况进行摸底,形成文物保护清单。

第三阶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报上级单位并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水磨沟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普查总体方案,不作为我区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促进工作落实。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作为文物普查工作的牵头单位,做好普查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摸排辖区内新发现的文物并及时上报事项,由各街道和区文化体育和旅局负责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普查工作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确保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自治区《关于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根据普查年度资金需求,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队伍建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五)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工作机制名单成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2024年3月7日      


文件解读:一图看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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