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01-2220-2025-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11:14:18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关于印发《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
文 号 | 主题词 | 印发 水磨沟区 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2025 修订 的通知 |
水政办〔2025〕5号
关于印发《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部、委、办、局:
《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经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
(10)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11)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6)《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17)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或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方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水磨沟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各街道办事处、区属部门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升全区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
(3)动态更新,分级管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压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
2.2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包括: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区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水磨沟区分局、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园林局、区园区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水磨沟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责任单位。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区委宣传部应及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按要求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应急和解除时间点,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警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1.2预警启动
当乌鲁木齐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同步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采取不低于乌鲁木齐市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
3.1.3预警发布
当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水磨沟区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辖区应急预案,采取不低于全市预警级别的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各街道办事处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1.4信息公开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水区零距离、视频号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1.5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直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调整、预警解除等预警相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企业(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区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水磨沟区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区公安分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
(3)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会同区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和自治区印发的相关技术指南,持续开展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类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相关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的主体,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操作方案。操作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载货汽车、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密作业频次。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力度。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范围内(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6)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加强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范围内(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载货汽车限行区域)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紧急抢修等特种作业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全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具备条件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I级响应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具备线上教学等条件)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加强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5)开展健康防护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的诊疗保障。
(6)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应急期间对应能源、资源供应需要压减的情况下,全社会自觉节约用水、用电、用能。
(4)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按照《指南》要求,对各重点行业“一厂一策”实施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企业,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鼓励使用新能源、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开展运输作业,其中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等行业涉及大宗物料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使用新能源和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占比不低于50%(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对工业企业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绕城高速合围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禁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紧急抢修等特种作业车辆除外)。区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前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除外;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对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对各类扬尘源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各项控尘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加强散煤复燃巡查检查,引导使用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具备条件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5区域应急联动
当乌鲁木齐市区域预警发布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督促、指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每日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发市环委办相关通报情况,督促区属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5.2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预警期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通过水区零距离、视频号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和涉气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操作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依法依规加强对辖区乌鲁木齐市第31中学和新疆师范大学两个监测站点周边企业监督管控,提升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3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制度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扬尘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污染控制、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6信息联络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区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降级处理。对应急响应工作中应对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2预案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应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预案演练。
8.3预案备案
纳入减排措施清单的企业、单位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和公示牌,于每年9月、12月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4预案修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修订当年应急减排清单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2月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附件1
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市级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做好配合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二、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发布相关信息。
(二)协调、指导和督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各责任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工作。
(四)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新闻发布工作。
(七)组织拟订或修订与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八)配合市级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九)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单位职责
(一)区纪委监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二)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区属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区委网信办:做好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禁烧、散煤复燃巡查、烟花禁放、移动源减排等各项应急措施,宣传引导居民使用清洁能源,并组织开展相关督促检查工作。加大对社会公众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时将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到辖区内各学校。
(五)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负责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组织大气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期间的操作方案。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工业企业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
(六)区发改委(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行业管理范围内,配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落实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在行业管理范围内,配合编制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工业企业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乌鲁木齐市错峰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企业落实相应级别限产、停产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协调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在做好全区主电网发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实行电力绿色调度,对调管范围内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
(七)区教育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时将相应的应急措施通知到辖区内各学校。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健康防护措施,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大对学校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中小学生和幼儿健康防护意识。
(八)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配合市级主管部门编制机动车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及时更新,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型载货汽车限行等措施,依法查处各类重型车辆违规上路行为,加大对城市拥堵路段的交通疏导。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惩处力度。
(九)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应急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国资办负责协助推动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负责督促各监管企业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落实停驶50%的工作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措施。
(十)市自然资源局水磨沟区分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磨沟区分局及时督促相关矿山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业砂石场及其他露天开采矿山名单名录并及时更新。
(十一)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配合编制建筑工地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促指导各级监管机构、施工企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建筑工地、征收房屋拆除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和沥青搅拌站等落实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处罚。建立水务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水利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二)区城市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道路、渣土车、渣土场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依法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的行为;依法查处餐饮企业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行为。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开展秸秆禁烧督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等工作,根据预警等级,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适当增加急救车辆,并相应增加医务人员特别是救治呼吸道感染的医务人员应急值守。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十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水磨沟区分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督促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做好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十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红色预警期间落实停驶50%的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用途车辆除外)措施。
(十七)区园林局:按照部门职责,根据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制定本部门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八)区园区办:编制水磨沟工业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局水磨沟区分局: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PDF文件下载:水磨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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