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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20-2023-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2-20 18:22:48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水政办〔2023〕2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水政办〔2023〕2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水政办〔2023〕2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科级事业单位:

《水磨沟区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

 

水磨沟区关于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意见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水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成,坚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务实举措,进一步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25年,实现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全面形成与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1.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组织机构。司法局及街道司法所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街道、各单位(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单位(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以上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统称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级及以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具体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由司法局负责。

2.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论证、审查、评估;参与重大合作项目洽谈,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在履职期间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队伍,提升政府法律顾问专业能力和水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可以从本单位公职法律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经本单位同意择优选任内部律师顾问。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条件,可以聘请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顾问工作,为本单位(部门)或者本系统提供法律服务。到2025年,实现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人数分别不少于1人。

4.试点设立首席法律顾问。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试行设立或者明确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应当熟悉本单位实际情况,具备法律专业素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可以担任本级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各单位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参与本单位依法决策,处理本单位重要法律事务,督促内部和外聘法律顾问履职,统筹协调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二)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5.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履职事项清单、工作规则,明确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并与本级政府工作规则相衔接。要畅通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三方沟通协调机制,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流程。按规定属于各单位(部门)内部办理,无需提请本级政府审议事项或印发文件的,由本部门征求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依法依规办理。按规定需要提请本级政府审议事项或者印发文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形成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依法依规将事项或者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且需要列入政府审议事项的,由本级政府办事机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6.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人民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单位(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各单位(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同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备案、执业监管、诚信记录、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形成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完善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日常管理制度,聘任单位每年要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2023年底,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纸质版、电子版文件资料应当及时提交聘任机关归档。

7.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机制。各单位(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行政、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防止“聘而不用”。各单位(部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时,要为其参加会议、调研论证、查阅资料、发表意见等提供保障。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8.发挥内部法律顾问基础作用。各单位(部门)内部法律顾问要接受本单位指派从事法律事务,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客观发表法律意见;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调研论证、座谈讨论、意见收集等;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是否采纳的建议;参加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培训学习,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承担相关培训授课任务。

9.发挥外聘法律顾问支撑作用。外聘法律顾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配合聘任机关工作安排,加强与内部法律顾问沟通对接;依法高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座谈讨论等,规范法律文书,提供客观准确、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深入研究各行业各领域法治化建设问题,防范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时,通过法律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出具,由承办的律师或者法学专家签名,并对法律意见负责。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或者以律师法律顾问团队承办的法律事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时,除具体承办律师签名外,还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对法律意见负责。

10.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合力。各单位(部门)在依法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主体作用、内部法律顾问的基础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支撑作用,根据工作性质和不同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要注意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衔接,增强法律顾问工作合力。法律意见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统一出具,并对其负责。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行政机关决策参考依据,不作为对外管理、提起诉讼、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证据。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保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重大意义,坚持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实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部门要组织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增强依法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法治督察的重要内容,确保有效覆盖、落到实处,不断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职责,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律师事务所要加强法律顾问专业化和团队化建设,根据聘任机关的法律服务需求,优化服务模式,严格工作流程,严审法律文书,提高服务质效。

(三)落实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或者政府补贴的方式,费用标准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律师收费管理制度等因素,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其报酬。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时限、方式支付外聘法律顾问费,不得拖欠。

(四)压实工作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认为有关决策事项不合法不合规的,各单位(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合法不合规的,应当及时纠正。在决策过程中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的额,要记录在案并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存档备查。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应当安排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执行政府法律顾问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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