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01-2220-2022-00017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4-11 20:44:07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水政办〔2022〕12号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923号提案的答复 |
文 号 | 水政办〔2022〕12号 | 主题词 | 水政 2022 12 第923 答复 |
市城市管理局:
欧阳志委员在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公共停车位建设与管理的提案”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根据十大民生实事之“泊位工程”工作要求,引导社会资本,利用待建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效新增停车泊位数量,加快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市场化格局,2021年,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229个。
(二)城管局与交警大队对辖内各道路共同进行勘验,对南湖南路西一巷、新民东街等11条满足路侧停车泊位设置条件的巷道,施划停车泊位360个,由乌鲁木齐公共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对路侧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经营并对外开放,有效缓解周边市民停车压力。
(三)针对部分人流聚集、停车压力较大的区域,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商铺门前施划免费停车泊位,便于广大市民消费、购物,目前,已完成会盛巷、西虹东路、河滩辅道、安居南路等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共计新增停车泊位221个。
(四)为便于群众消费购物,在龙鹏路商圈、西虹东路商圈、新民东街商圈、红光山路商圈、龙腾路商圈周边的商业街、步行街等商业繁华区域,通过合理规划停车位、采取增改扩等方式,新增停车泊位565个。
(五)合理利用高架桥下空间,城管局与交警大队共同勘验克南高架桥下、温泉路高架桥下及六道湾桥下区域,对符合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进行优化利用,新增停车泊位280个。
(六)大力推进“共享停车、错峰停车”,落实物业小区停车场备案工作,盘活存量,目前,共办理公共配建停车场备案手续57处。
(七)新建立体停车库,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引导社会资本新疆高百尺泊车服务有限公司在红山路百信红山苑小区旁投资新建立体停车库1座,新增停车泊位67个,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及周边群众停车难问题。
二、关于价格标准制定
根据2021年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乌鲁木齐市优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方案》(乌发改收费〔2021〕289号),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乌鲁木齐市范围内部分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段地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白天时段停车首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含30分钟)。首小时收费标准由6元降低至4元,超过首小时后收费标准不变。对于停车时长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含8小时)的车辆,一次性加收2元。对于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车辆,一次性加收5元。
(二)二类地段地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白天时段停车首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含30分钟)。首小时收费标准由5元降低至3元,超过首小时后收费标准不变。对于停车时长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含8小时)的车辆,一次性加收1元。对于停车时长超过8小时的车辆,一次性加收2元。
(三)三类地段地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白天时段停车首小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含30分钟)。超过首小时后收费标准不变。
三、关于公共停车场监管
为贯彻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打造整洁舒适公共空间、规范停车秩序、优化停车环境、营造更具包容性的城市氛围,对辖区公共停车场开展多次全面检查。检查组在不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对照检查16项内容,逐一实地检查每个公共停车场,检查标准高、排查内容细、问题查找实,确保检查考核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检查过程中停车场负责人全程参与,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告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确保停车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停车秩序进一步规范,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有序、整洁的停车环境。
对以上答复,如有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202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