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01-2220-2022-0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6-14 20:05:59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水政办〔2021〕15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主题词 | 水政 2021 15 印发 水磨沟区 自然资源 统一 确权 实施方案 的通知 |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委、局、办:
《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7日
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0〕30号)要求,加快推进水磨沟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总体工作思路,依据《办法》,分阶段推进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资源公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2. 坚持物权法定。要依法依规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3. 坚持统筹兼顾。在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4.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各部门、单位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型对委托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以及生态功能重要的水流、湖泊、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区国土空间内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区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园林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分局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配合开展水磨沟区范围内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河大湖、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区和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确权登记工作,配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1.区人民政府组织园林、自然资源、文化体育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限,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跨区(县)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1.区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本辖区内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湖泊,依据《办法》,根据全国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2.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园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按权限对辖区内湿地、草原开展权属争议调处。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湿地、草原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办理或指定办理。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本辖区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和市级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六)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区人民政府组织园林、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全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依据《办法》,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起,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区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一)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
1. 根据工作安排,配合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区范围内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区人民政府根据《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确权登记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二)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批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对全区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区自然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确定区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组织开展区级直接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区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问效工作。
(三)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生态保护有关政策性文件,配合区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园林局做好登记单元划定、权籍调查成果核实、登记内容审核等工作。
(四)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水流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开展河流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五)区园林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区级直接管理的与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开展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六)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区级直接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审批、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图件,对登记单元划定成果进行核实,对风景名胜区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开展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农村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争议调处等工作,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八)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本辖区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照区实施方案,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市和区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改革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区人民政府为主导,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区人民政府成立水磨沟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孝海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严盛虎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援疆)
孟 勇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齐钇旭 区司法局党组书记
任晓江 苇湖梁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军峰 七纺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丽娟 新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铁英 六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 军 八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传芳 南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芸 南湖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万刚 七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娜娜 榆树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兵 石人子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振阳 华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卫平 振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应明 水塔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明 龙盛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侯继伟 河马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 辉 区监委委员
邓 松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服务管理局)主任(局长)
莱丽古丽·沙比尔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包建新 区园林管理局副书记、局长
姚 燕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局长(主任)
韩惠敏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局长)
郭继承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夏红江 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
梅孔卿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吕风军 区城乡规划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梅孔卿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人组建。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辖区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全区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区纪委监委对各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区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防办)、园林局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所需工作经费预算编制和申报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经费安全合理使用。
(四)强化质量控制。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积极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资料图件。要强化成果质量控制,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对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对成果形成的图件、数据等进行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