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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20-2022-00007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5-10 20:04:15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水政办〔2021〕10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水政办〔2021〕10号 主题词 水政 2021 10 印发 水磨沟区 房屋建筑 违法建设 违法 违规 审批 清查 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水政办〔2021〕10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区属各相关委、局、办:

《水磨沟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5月2日

 

水磨沟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

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清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建传﹝2020﹞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21﹞42号)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21〕36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街道办事处主责的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配合健全相关法规,完善有关标准,基本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水磨沟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皓铭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赵孝海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严盛虎    区委常委、副区长(援疆)

     孟  勇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任晓江    苇湖梁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军峰    七纺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丽娟    新民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铁英    六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  军    八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蒋传芳    南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  芸    南湖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万刚    七道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娜娜    榆树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兵    石人子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振阳    华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卫平    振安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应明    水塔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明    龙盛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侯继伟    河马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苏  杰    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张建强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韩惠敏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局长

张  斌    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局长主任

余  刚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薄  芳    区民政局局长

张  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姚  燕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

吴学忠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齐  济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叶尔江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立民    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贵明    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师浩凌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梅孔卿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吕风军    规划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全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清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各街道和社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斌兼任,副主任由余刚、薄芳、梅孔卿、张建、吕风军、张建强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工作职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制定我区工作实施方案;负责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汇总上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协调,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清查范围和整治重点

清查整治范围

水磨沟区内所有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清查整治重点

1.违法建设行为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2.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1)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2)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3)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5)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原则

(一)全面排查、推进整改

各街道对清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部门落实行业监管和指导责任。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房屋建筑排查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工作原则有序开展,摸清底数,依托自治区整治平台APP建立排查台帐,找出存在问题的清单,精准处置,限期整改部分项目违建违法问题。坚持举一反三,坚持分类施策,实行台账责任制管理和一事一档管理。

(二)依法处置,全面整治

各相关部门要压实排查工作责任,聚焦“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两个工作重点,全面梳理,拉网式排查,切实做到清查整治无盲区、无死角、无遗漏,精准判断。严肃查处顶风违建,采取有力有效整治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零容忍”的态度管住新增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建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违建乱象。

(三)明确责任,保障权益

在清查整治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该政府承担的责任不能简单地推给市场主体和个人,该给市场主体和个人补偿的,要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补偿标准并给予合理补偿;该市场主体和个人承担责任的,要依法依规承担;对市场主体和政府“互有瑕疵”的,要厘清责任,科学合理处置。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及反馈机制,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

(四)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正确处理好清查整治和维护稳定的关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作部署,分工协作、加强配合,依法监管执法,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的高效推进。

五、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是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社区做好房屋信息采集工作,负责清查数据的录入、管理和上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建立相应清查整治台账。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下,做好既有和在建建筑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清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清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无法直接认定或是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及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是否依法立项、备案的核实工作。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房屋建筑违法占地、不动产权(所有权)登记的认定整治工作。

规划分局:负责房屋建筑违反规划许可,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清查整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对房屋建筑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及督促整改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被认定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形时是否具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清查整治工作。

区城局:负责组织执法中队在辖区内对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配合各街道、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开展辖区既有房屋和在建建筑房屋信息采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被认定为存在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情形的房屋建筑是否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的清查整治工作。

其他区属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

由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清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需明确责任领导、业务专干至少一名,将名单上报领导小组。

(二)全面清查阶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利用街道、社区力量,对建成区内所有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工作台账。以楼栋(单位工程)为单位在移动APP中填报房屋基础信息,形成一房(建筑物)一码(二维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通过PC管理端对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认定。

在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

在房屋建筑审批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产权、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发生的涉及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

在全面清查阶段,各街道办负责专干需在每月17日前将《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汇总后上报。

(三)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严格比照9项违法建设行为和5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帐,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整改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并将整治工作相关数据及时传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建立隐患问题整治台账。要深入分析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需要建立或补充完善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需要自治区、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街道每月17日前将整治工作小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2年6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体完成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各街道要对本辖区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在2022年11月25日前将自查验收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整治工作相关数据共享,配合做好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报上级部门。

以上各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推进,边摸底、边清查、边整治,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要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区域内清查整治计划,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与区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确保全面清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

(二)强化综合保障联合处置机制建立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畅通联合处置渠道,依法开展清查整治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督、城管等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摸排中发现的违建和违法问题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做出停工整改、停止使用、处罚、拆除、没收等处理决定。利用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等力量,坚决整治到位,对阻碍执行公务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对排查整治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宣传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两违清查整治工作教育培训,提升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实行月报工作制度。各街道、各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月报,月报应内容详尽、数据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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