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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20-2022-0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1-22 19:56:06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水政办〔2021〕2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水政办〔2021〕2号 主题词 水政 2021 印发 水磨沟区 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 经营 安全监管 工作方案 的通知
水政办〔2021〕2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相关委、局、办: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15

 

 

水磨沟区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

燃放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颁布,第666号令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体系,构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设置原则及分布

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适度竞争、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规划布点,实行专店销售、直营店经营的销售管理方式。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选择在消防车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禁止集中连片经营,禁止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内销售,禁止与居民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重点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021年春节期间,我区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7个以内(不含农村区域)。乌鲁木齐市内有资质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经营企业”)需向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区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条件

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要按照“八个统一”(统一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营业场所安全标准、统一流向信息采集、统一买卖合同、统一登记购买人员信息、统一应急处置预案、统一运输配送)和“四个100%”(连锁经营100%、“新疆专用”和产品信息帖标100%、配送出入库流向信息采集100%、烟花爆竹采集购买实名身份信息100%”)标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统一经营场所安全标准,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和购买身份信息,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信息管理员零售店()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设置要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的标准,严禁零售店(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实行专店经营;销售旺季存储量不得超过规范要求的三分之;销售旺季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的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不得大于40平方米(彩板房不得大于30平方米)。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

烟花爆竹零售店(内、外部均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监控系统,视频图像资料要留存6个月以上。临时销售期结束后10日内,将视频图像资料刻制数据光盘交属地派出所保管。

)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零售店(要使用《新疆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实名购买信息系统》采集流向信息,落实实名购买登记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店(为所有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烟花爆竹零售店(与连锁经营企业签订《烟花爆竹直营安全生产责任书》《诚信经营承诺书》《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和《烟花爆竹运输配送合同》,并履行相关职责。

)连锁经营企业应制定下发相关文件明确各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送所在区(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程序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布点、申请、受理、审批、告知5个程序。

(一)连锁经营企业根据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布点申请,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及片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审查意见上报给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零售点的安全条件进行抽查。

(二)连锁经营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填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临时零售)》。并将本《方案》第五项所需材料按要求时限统一报区应急管理局。

(三)区应急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材料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名单统一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四)应急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并告知连锁经营企业,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发至区应急管理局,再由区应急管理局印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负责向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发放“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和安全宣传资料。

五、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申领所需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及资料(一式两份),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临时零售)》。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员、销售人员岗位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保管守卫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实名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及烟花爆竹查验、装卸、搬运、拆箱、堆码等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款凭据。

(六)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实测图并标注安全距离)。

(七)烟花爆竹零售点与连锁经营企业签订的《烟花爆竹直营安全生产责任书》、《诚信经营承诺书》、《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及《烟花爆竹运输配送合同》。      

六、经营网点安全保障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行动方便。

(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出具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附实测图并标注安全距离)。

(三)连锁经营企业向审定的进疆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必须符合《新疆允许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产品标准(暂行)》(新公通〔2016〕7号),并粘贴“新疆专用”电子标签、产品标识码及检验合格证。

(四)连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按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及《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要求,将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实时传送到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烟花爆竹批发、出入库、零售和回收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批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被盗、被抢或丢失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烟花爆竹连锁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烟花爆竹专用运输车辆,并按公安机关规定配送烟花爆竹。

(六)对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履行直营自律公约、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连锁经营企业有权取消其直营零售资格,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其违法、违规行为。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落实零售环节个人持身份证购买烟花爆竹实名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停用零售流向终端机。销售人员应认真核对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并如实、详细登记购买品种、数量等信息,销售结束10天内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将系统内实名销售信息刻录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留存。

(八)连锁经营企业结合经营实际,认真分析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事故风险点,制订火灾爆炸、盗抢和丢失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构,配备相应安全人员和必要应急处置器材等,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工作。

(九)严禁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伪造、涂改有关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违禁产品和非进疆产品。

(十)严禁无证从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活动。

(十一)发现可疑人员大量或多次购买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二)不得在网上销售、寄递烟花爆竹。

(十三)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从事烟花爆竹引线拆解、裁切、连接、加工等工作;不得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十五)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十六)要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诚信经营承诺书》、咨询举报电话和安全燃放知识等图文宣传资料,在烟花爆竹零售点门眉部位悬挂全市统一制作的“乌鲁木齐市2021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

七、燃放地点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八、阶段划分

本方案分六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3月1日。

(一)第一阶段零售点布设

202114日至15日。   

(二)第二阶段:受理申请

202116日至2021年1月10完成连锁经营企业临时销售申请受理工作。

(三)第三阶段:审核、许可、发证

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8日分三个步骤进行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6日完成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工作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23日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员和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分期分批进行);2021年 1月24日至2021年1月28日,对符合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第四阶段:烟花爆竹配送

2021年1月29日至2月1日完成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的配送工作。

(五)第五阶段:烟花爆竹零售

2021年2月2日至2月26日。

(六)第六阶段:零售网点撤离

2021年2月27日至3月1日,批发企业按批发渠道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产品,并落实统一代为储存的管理措施。同时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部撤离完毕。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流程。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及片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对零售点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的时间节点,认真对烟花爆竹零售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审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着力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运输、经营和储存的执法检查。对非法经营、储存的和超许可范围经营、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单位,要依法查封,并予以顶格处罚。要严肃责任追究,对组织参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依法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失职失责,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现象突出甚至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入口处要设立明显得疫情防控提示标志,落实戴口罩、测体温、1米间距等疫情防控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仓库、“四防”等基础设施达标情况,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和流向登记、仓储安全管理情况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企业主要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零售场所安全条件达标情况,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抖音、网站、短信、微信等途径,通过区域定位、进学校、进社区等方式,采取线上引流、线上引导、线上宣传、线下消费的全新零售模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连锁经营和实名制购买规定,以及安全燃放和应急处置知识,积极引导群众到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公布举报电话,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区(县)、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连锁经营企业要加强事故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保持联络畅通,特别是除夕和元宵节,要配备足够力量,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立即开展救援工作。

(六)加强社会监督。市民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在辖区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咨询举报电话:0991-460053212350。

(七)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县)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每周调度汇总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检查情况,填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旺季安全检查情况周调度表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旺季安全检查情况周调度表二》,于每周三12时前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要认真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总结工作,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月28日前将阶段性总结及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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