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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2220-2020-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9-21 16:39:32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水政办〔2020〕9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水政办〔2020〕9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水政办〔2020〕9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政办〔20209

各片区管委会,区属各委、局、办:

《水磨沟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525

水磨沟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精神,以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和市委聚焦总目标、抓好“三件大事”、建设“六个首府”工作思路,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以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为标准,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主要目标

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9﹞88号)文件要求,在施工许可阶段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开工报告备案、预算价备案等事项,合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安全监督备案的办理,精简了流程。计划2020年4月底前依托市建审办提供的网络审批平台,做好我区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水磨沟区推行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依据我区实际情况提供各审批阶段合理的“一张表单”和办事指南,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指示精神。

三、改革内容

根据乌鲁木齐市的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新建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基本覆盖区级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办事流程优化和标准化。我区计划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规划建设许可阶段、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 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区发改委

权限范围:负责水磨沟区范围内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区发改委

权限范围:负责水磨沟区范围内投资额5亿元以下的项目审批。

2. 可并联办理事宜

(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权限范围:负责水磨沟区流域内不跨区(县)的河流审批。

(2)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权限范围: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相关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权限范围: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区生态环境分局

权限范围: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4类80小类)。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二阶段:工程规划建设许可阶段

1. 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区发改委

权限范围:5亿元以下的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

权限范围:以个人名义报批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建设房屋的规划许可。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区规划分局

权限范围:水磨沟区行政区域乡村规划相关许可。

2. 可并联办理事宜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区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一阶段重复)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第一阶段重复)

(3)洪水影响评价——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与第一阶段重复)

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三阶段: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1. 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权限范围:辖区内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3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性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 可并联办理事宜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区城市管理局

权限范围:

①管辖范围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许可。

②主次干道挖掘和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除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道路)。

(2)城市道路照明拆改移审核——区城市管理局

权限范围:水磨沟区支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拆改移审核。

(3)施工交通方案审批——区交警大队

权限范围:交警大队行政管辖范围内对车辆、行人通行造成影响或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占道施工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区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一阶段重复)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四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 涉及的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权限范围:在水磨沟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辖区内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及附属设施以及附属设施,以及七层以下、3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性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设置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设置一个窗口,3个人员岗位,负责办理区发改委、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阶段:工程规划建设许可阶段

设置一个窗口,1个人员岗位,负责办理区规划分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阶段: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设置一个窗口,3个人员岗位,分别负责办理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区交警大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设置一个窗口,1个人员岗位,负责办理区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磨沟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工作职责为负责制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分解任务,制定改革任务分解表,明确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责任分工、具体措施、完成时限等,制定改革时间表、路线图,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体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第一次专班例会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需要加快铺设,于4月底正式运行。我区前期已汇总各相关部门的审批方案及办事清单,遵照上级部门提出“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要求,严格执行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要求合并办理的事项进行归纳整理。明确规划、自然资源等市属部门在我区分局的审批权限,确保联审联办中不出差错。

(三)推行“一个窗口”。协调政务服务中心,在益民大厦设立专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每个窗口派驻专人收件。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

(四)做好“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由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1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畅通投诉通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市上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帮助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根据市上统一下发的信用评价标准,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上报市属单位,计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配合市相关部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

(七)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参加统一培训,在平台投入使用前组织统一学习,确保工作流程、业务情况的知根知底。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认同度和参与度,提升企业获得感,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文件解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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