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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21--2024-00014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12-20 18:33:24
发文单位 财政局 名  称 水磨沟区财政局“四张清单”
文  号 主题词 水磨沟区 财政 清单
水磨沟区财政局“四张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2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3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首违免罚的情形 首违免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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