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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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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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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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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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
包容观察、容缺执法、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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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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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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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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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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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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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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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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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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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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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 |
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约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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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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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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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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