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19--2025-0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4 13:15:30 |
发文单位 | 司法局 | 名 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报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行政 规范 文件 调研报告 |
水磨沟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管理,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现将工作内容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水磨沟区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分别是《关于印发<水磨沟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金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政规〔2023〕1号)、《关于印发<水磨沟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水政规〔2023〕2号)和《关于印发<水磨沟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政规〔2024〕1号),分别于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24日、2024年9月6日印发。
二、经验做法
(一)加大审查力度,有效提高审查质量。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程序,对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单位必须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要求提交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材料。区司法局收到报送单位送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理由。
同时,区司法局严把审查关,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向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于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向其释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及特点,并将相关材料退回起草单位;对于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不具备制定必要性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对于未进行调查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起草单位补正;对于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强化指导监督,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按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在协助各部门推进基础工作和改革任务的同时,从制度上、程序上落实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定期清理、对外公布等环节。
水磨沟区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20〕42号)文件要求,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适应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有必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力求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水磨沟区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已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途径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公开和公示的范围包括文件的全部内容、制定依据和理由、修订和废止情况等。
(三)加强学习培训,有效提升工作能力。
积极组织区属各部门单位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切实将相关规定学深悟透,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用以推动工作、指导实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在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是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少数送审单位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规范性文件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抓落实力度不够,存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不到位、错报、资料不齐备等现象,有件必备落实不到位。
二是送审单位内部业务人员衔接不够。送审单位业务人员发生变动后,内部沟通衔接不够,往往需要向备案单位详细咨询报备事项,内部沟通和业务衔接有待加强。
三是专业人员力量有待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专业性强,政治性、法律专业性强,但备案审查专业人员不足,工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影响工作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贯彻自治区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过程中,水磨沟区以坚持提升审查人员的政治站位和业务能力为抓手,加强队伍建设,使备案审查工作更加专业,更具权威。
一是切实提高备案工作质效。在备案审查中严格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及内容合法,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创新备案审查方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领域专家、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建议,提高备案审查质效。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协调提高各部门单位对备案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健全部门间沟通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三是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积极引导其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疑难问题,主动邀请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分析讨论,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下一步,水磨沟区将继续扎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肃对待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定期清理、对外公布等环节,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