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19--2025-0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13:00:06 |
发文单位 | 司法局 | 名 称 | 关于对《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审核意见 |
文 号 | 主题词 | 水磨沟区 农业农村 现代化 “十四五”规划 审核意见 |
水司审字〔2024〕32号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关于对〈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合法性审查的函》《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均已收悉,现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核意见:
一、审核过程
8月26日经区司法局统一收文登记,10月16日区司法局会同法律顾问对《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依法依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审核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刚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审核。
三、审核意见
(一)关于制定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由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行政主体适格,不存在违反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制定程序
根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3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内容为水磨沟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向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报备后纳入水磨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关于文件内容
《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未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整体合法。内容方面建议根据法律顾问对《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采纳。另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二条规定,《水磨沟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内容为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建议贵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