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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842--2025-0007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发文日期 2025-05-21 19:23:21
发文单位 卫健委 名  称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  号 主题词 水磨沟区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行政执法 审核制度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单位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定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审核范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的行政执法决定。其范围包括: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适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办理,送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相关证据;

()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基本事实;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调查取证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时限控制】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十条【审核内容】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核内容】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了解案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审核意见】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适用法律不当的,作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程序不合法的,作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作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补充提交】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对提交送审的材料进行完善或者补正后,再次提交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保存】负责法制的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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