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842--2024-0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发文日期 | 2024-07-09 08:29:26 |
发文单位 | 卫健委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行政执法 主体 |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委托单位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
(二)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护士条例》等。
(三)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
四、执法区域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五、执法类别
卫生健康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5号
八、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及咨询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举报方式:信函举报,电话举报,现场举报;
收件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5号;
联系电话:0991-464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