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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79--2021-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16 17:37:18
发文单位 统计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试行)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以上 以下 劳动工资 核查 办法 试行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试行)

附件7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报表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关于印发<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劳动工资函〔202017号)和《自治区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统办字〔20215号)文件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工作,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发挥数据质量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在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保障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常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统计季度、年度调查等。

第三条核查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劳动工资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核查目的:

(一)夯实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惩前毖后的作用。

第六条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区(县)统计局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

第二章核查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统计局科技科劳动工资专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劳动工资统计核查工作,各区(县)统计机构应配合市级核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劳动工资统计核查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劳动工资专业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十一条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核查具体工作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人口处的相关要求,采取市局劳动工资专业统一领导、各区(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劳动工资专业采用双随机模式,不定期抽查劳动工资上报单位,进行数据核查,主要对单位的从业人员指标、平均人数指标、工资总额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3次,全年核查企业不少于上年年报上报企业的30%。各区(县)统计局劳动工资专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核查的抽查工作,全年核查企业须辖区全覆盖。

第十二条核查对象为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劳动工资统计数据上报单位。

第三章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上报单位应当建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妥善保存留档。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台帐、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落实情况,数据查询落实情况,劳动工资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第十七条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区(县)统计局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八条各级统计机构在劳动工资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各区(县)统计局应分别于当年325日、715日、1119日前将核查次数、核查结果、相关情况处理等情况形成三次核查报告上报市统计局社科科劳动工资专业。核查报告要阐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社科科劳动工资专业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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