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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79--2021-0001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4-16 17:34:01
发文单位 统计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建筑业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以上 建筑 核查 办法 试行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建筑业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数据质量核查记录表 2、乌鲁木齐市各区县规模以上建筑业质量核查表

 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建筑业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统计业务工作,切实保障建筑业统计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客观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我市建筑业经济运行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模以上建筑业常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季度、年度调查等。

第三条核查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核查的基本任务:

(一)对建筑业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建筑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核查目的:

(一)夯实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建筑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惩前毖后的作用。

第六条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区(县)统计局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

第二章 核查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统计局投资科建筑业专业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建筑业统计核查工作,各区(县)统计机构应配合市级核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的建筑业统计核查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建筑业专业在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前应当拟定核查方案,明确核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印发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通知。

第十条核查采用实地核查与书面核查相结合的形式,以实地核查为主,书面核查为辅。实地核查采取上门走访的方式核实单位数据等相关信息,若被核查单位相关人员无法到场或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要求被核查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书面核查采取下发查询书的方式,向被核查单位或下级统计机构查询特定事项。

第十一条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核查具体工作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投资处的相关要求,采取市局建筑业专业统一领导、各区(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筑业专业采用“双随机”模式,不定期抽查建筑业企业,进行数据核查,主要对单位的生产指标、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对下级统计机构的建筑业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核查次数不少于3次,全年核查企业不少于上年年报上报企业的30%。各区(县)统计局建筑业专业每季度组织一次建筑业企业核查的抽查工作,全年核查企业须辖区全覆盖。

第十二条核查对象为规模以上建筑业单位以及相关统计机构。

第三章 统计数据核查

第十四条各级建筑业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建筑业统计数据核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实地核查、书面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统计数据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制定统一规范的记录表式,对相关记录文档要妥善保存留档。

第十六条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合同额、建筑业总产值、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增值税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合同产值台帐、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建筑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名录库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建筑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第十七条核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核查工作,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区(县)统计局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核查。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第十八条各级统计机构在建筑业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各区(县)统计局应分别于当年325日、715日、1119日前将核查次数、核查结果、相关情况处理等情况形成三次核查报告上报市统计局投资科建筑业专业。核查报告要阐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问题严重,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统计执法机构。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投资科建筑业专业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需要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数据质量核查记录表

2、乌鲁木齐市各区县规模以上建筑业质量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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