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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33--2025-0000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24 17:44:51
发文单位 审计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一)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审计局 行政执法 事项 清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11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12

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2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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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2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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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损毁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12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9号通过,201121日起实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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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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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2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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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10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2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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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19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1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7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20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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