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中小]浏览量:
 
 
索引号 AF033--2024-0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4-12-24 12:26:41
发文单位 审计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审计局 行政执法 事项 清单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1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中审办发[2019]21号)
    审计重点任务第一项是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办财发〔2019106号)
    第二条:国家重大政策跟踪审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金保障、项目落地和任务推进为抓手,突出审计重点,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推动资金高效使用、项目加快实施、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促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计局

2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3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铅矿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4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5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6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209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公告第39号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7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第二十五条: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6月)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提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8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9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10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8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