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842--2024-0010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发文日期 | 2024-07-09 15:00:25 |
发文单位 | 卫健委 | 名 称 | 关于注销水磨沟区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医务所的公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注销 水磨沟区 公共交通 汽车 |
水磨沟区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医务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至今未向我委提出延续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我委拟依法注销水磨沟区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医务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水磨沟区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汽车公司医务所
二、类别:卫生所(室)
三、登记号:6501051004
四、全国唯一识别码:650001377
五、法定代表人:潘朝霞
六、主要负责人:查日霞
七、执业地址:乌市五星北路44号
八、经营性质:非营利性(非政府办)
九、床位:0张;牙椅:0张。
十、诊疗科目:内科。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