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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8 08:00:57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编制房屋征收计划、拟定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受委托负责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的招标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调解工作。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事业编制41名(管理岗位30名,专业技术岗位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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