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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8 07:42:21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疗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医疗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

(三)负责城乡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监督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两定”机构定期进行医保规范性督查。

(七)负责区级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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