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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2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8 12:35:10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主题词 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中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区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矿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草案,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我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对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 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 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 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 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5. 区属国有企业及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 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组织开展对我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九)行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对我区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全区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区审计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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