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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2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7 07:38:51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应急管理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类综合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落实信息传输渠道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和分配中央、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我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我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负责开展地震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应急场所的维护管理及检查;负责对报送备案的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十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能转变。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 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科学技术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区建设局(区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防洪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务局防洪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4)区建设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 与相关部门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将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更名为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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