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01-1000-2021-0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12:33:27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部队现役军人家属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等纪念活动;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七)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将区转业军官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