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01-1000-2021-0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12:31:04 |
发文单位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文化体育 旅游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有关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旅游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绿色融合发展;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相关公共文化、体育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与演出,重点扶持优秀文艺作品;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组织、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组织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协调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
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相关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六)负责实施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我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引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工作;承担特种旅游、红色旅游、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
(八)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研究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态势,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方向。
(九)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体育、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权限内旅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S级滑雪场和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
(十一)指导统筹我区文物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宣传等工作。
(十二)承担全区文化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网络文化经营的许可、营业性演出的许可、娱乐场所经营的审核、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行政审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十三)负责权限内文化类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行业监管。
(十四)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区群众体育活动,推动体育社会化;负责社会体育指导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拟订全区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的布局规划,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负责组织参加和承办体育竞赛活动;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十六)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民间体育交流活动;参与拟订体育设施布局规划,负责全区体育产业发展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为市民提供无偿服务的体育公共设施的审批。
(十七)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体育社会团体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应用研究,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成果,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信息化建设。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十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