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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7 12:27:15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城市管理局 城市 管理 行政执法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城乡规划、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城乡规划、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及行政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城市管理、规划监督工作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发展战略研究,落实城市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提出城市管理改革措施和办法,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进程。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共空间综合整治工作;协调配合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并查处建设项目批后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权限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负责户外广告及各类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市公共照明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及公共照明、景观灯光等亮化、美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车辆清洗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区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各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权限内城市垃圾清运许可、餐厨垃圾许可工作;负责对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除城市快速路以外的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工作;参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各类天桥、地下通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次干道、巷道道路占用、道路挖掘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六)负责道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次干道、支路、巷道两侧道路及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巷道的道路照明和无物业管理小区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进行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经营和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工作;落实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根据授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重大执法活动,协调查处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九)组织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工作,负责落实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

(十)负责编制我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重大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引导、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十一)负责编制我区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维护费及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市政基础设施、环卫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及垃圾、冰雪清运、清运设备(施)采购、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撤销区治理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调整后,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7个:

(一)区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不再挂区水利管理站牌子。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市容卫生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区市政市容设施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区环卫清运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区公共照明维护管理所。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区市政设施养护队。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管理。

(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整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区治理违法建设管理办公室2个事业单位,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核定事业编制9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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