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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8 07:30:33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务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区建设局 交通局 水务 人民防空办公室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务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水务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管理全区施工许可范围内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区施工许可范围内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承担权限内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或参与辖区内工程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和申报立项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协调以城区道路为载体的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讯)、消防、交通设施等工程同步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交通项目研究和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农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审核、租赁补贴、租金补贴的发放;负责保障性住房入住情况的统计;负责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查整治工作;协助完成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权限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区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勘察设计活动。

(六)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变更、延续(续签)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组织实施辖区内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改造工作;对既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推进全区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运输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承担管辖国道、省道和大中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和国道省道建设的协调职责;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辖区农村公路的超限超载和城市非法营运车辆的治理工作。

八)负责权限内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配合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负责落实权限内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负责权限内排污口的许可和管理及建设审核工作。

(九)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落实节约用水政策,落实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务行业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负责水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水质、排水水质及中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供水设施相关的初审、核准、审批工作;指导、监督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十一)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配合实施水利设施网络建设;配合重要河流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水系连通工作。

(十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与公告;指导、监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验收及规费收缴;指导、监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监督指导水库、水源地、水闸、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运行;负责水源地及水库、大坝、供水厂等重要水务设施的安全监控。

(十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务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六)组织拟订城区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其他各项保障方案;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区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参与审核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对城区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的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专项演习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八)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利用人民防空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和应急支援工作。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区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九)负责编制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城区建设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引进和开发,负责城区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推进工作及合作期内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以及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负责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推广实施。

(二十一)负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人防设施等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综合协调全区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能转变。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行政编制13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所属事业单位9个:

(一)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整合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区人防设施管理站2个事业单位,组建区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将区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物业服务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区石人子沟水库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区交通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七)区水务监察大队 。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八)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站)。整合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站2个事业单位,组建区河湖管理中心(区水利管理站)。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九)区虹桥污水处理厂。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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