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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1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8 14:42:41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三)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工伤、失业保险基本政策和标准。

(四)负责就业、失业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综合管理企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病)有关待遇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博士后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区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区委、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的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权限内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十)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

(十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指导、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4个:

(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将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将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副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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