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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7 19:33:45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民族宗教事务局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归口区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落实有关政策的措施,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实施和完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协调处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参与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承担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信息化建设;负责权限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七)承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和睦和谐;加强创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动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检查、指导清真寺和宗教活动教育管理服务管委会的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片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能和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预防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工作;负责朝觐的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负责清真标志牌审核、颁发、年检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人数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第五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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