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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01-1000-2021-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1-14 14:39:03
发文单位 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  号 有效性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农业农村 农村局 职能配置 和人 规定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12号)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水磨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水党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我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贯彻落实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配合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权限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

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组织实施并管理“菜篮子工程”,组织、协调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区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落实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统计农牧业灾情,组织种子、牧草、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辖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负责权限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的许可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负责动物诊疗的许可。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我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机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权限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业开发、特色产业、生态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农业机械化项目;组织、指导、监督农牧业机械化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审验及异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市场、作业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渔政管理工作;负责顺产苗种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使用全民所有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审核工作;负责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

(十四)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配合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参与我区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我区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区农业农村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渔政管理站)、区农业机械管理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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