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58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0 11:14:58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董X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案件公示 |
文 号 | 主题词 | 食品 案件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水市监处罚〔2023〕122号
当事人:董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01051981X
住所(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二巷78号楼独楼40X号
联系电话:15999XXX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二巷78号楼独楼40X号
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共公交地铁治安管理支队(公交地铁治安管理分局)向我局送达《关于董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线索移交函》将董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该案件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董X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管理分局因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2023年5月2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及相关涉案物品(详情见随案移送清单)移交我局查处。随案移交材料中反映该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董X出售的8盒CROWN3000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西地那非。单位:ug/kg;检出结果:初检:3.20×107;复检:3.12×10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报请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乌水市监强制[2023]19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对公安移交我局的涉案物品:CROWN3000 1盒 /空盒、GOOD MAN 2盒2粒(伟哥)依法予以扣押,2023年6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董X于2021年12月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分局管理支队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三巷7X号临街商铺门面玩美空间情趣生活馆现场抓获,办案民警现场在该馆自助售货机中查获涉案物品 CROWN3000 8盒16粒、GOOD MAN 美国大男人2盒并当场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分局2021年12月8日对上述涉案物品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CROWN3000 8盒(2粒1盒)经检验于2023年12月13日签发检验报告(2021X-J-SP31559),检验项目:西地那非。单位:ug/kg;检出结果:初检:3.20×107;复检:3.12×107。GOOD MAN 美国大男人2盒未出具检验报告。2023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董X依法向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4月25日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董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乌水检不批捕[2023]78号,2023年5月3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分局因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3年6月14日将案件移交我局进行查处。因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分局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时间是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在被查获后已停止经营活动,在公安民警移交相关证据材料中未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相关证明材料,且我局询问当事人董X其也无法提供涉案物品合法进货来源及购进、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南三巷7X号临街商铺门面玩美空间情趣生活馆进行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食品未取得许可。
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六)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023年9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水市监罚告〔2023〕122号),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1)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CROWN3000 1盒 /空盒、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GOOD MAN 美国大男人2盒;
3.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发展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水磨沟区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00841112210002728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