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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3-0005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08-22 11:35:12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大龙燚火锅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题词 水磨沟区 湖南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大龙燚火锅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水市监处202223

 

当事人:水磨沟区南湖大龙燚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50105MA77TBQ83住所

(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商铺A栋会所1

经营者蔡X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212719********55 

联系电话:131*****38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商铺A栋会所1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对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大龙燚火锅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冰柜内存放的“九叶青”保鲜青花椒,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7日,保质期是18个月;九叶青保鲜花椒,1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7日,保质期是18个月,均已过期。经核对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的上述物品(5袋过期青花椒),实物为:重庆鼎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鼎采”牌,九叶青保鲜青花椒4袋,规格是300克/袋,生产日期是2020年6月20日,保质期是18个月。一袋“厨媳妇”牌,江津九叶青鲜花椒。生产日期是2020年6月17日,保质期是1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限。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4日移交至我局。2022年3月14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现场进行依法检查。因为疫情原因该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实际上在2022年3月13日已停止营业。

上述过期的青花椒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相关材料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表明,该店已停止营业,店内物品已搬空,无法查证其过期青花椒的具体使用情况,故无法核实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经该店剩余服务人员林强强现场核对,确认2022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的涉案过期食品,确认无误后,我局现场给该店送达《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乌水市监 强制【2022】23号。

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店在超过有效期后仍使用并销售的证据,应认定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构成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按一般裁量给予行政处罚。

2023814日,本局依法向水区政府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系统公示《行政处罚告知书》(乌水市监告〔202223号)及行政处罚建议,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涉嫌对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形,故本案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鼎彩”牌九叶青保鲜青花椒4袋,“厨媳妇”牌江津九叶青鲜花椒1袋。

2.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发展支行缴纳罚款;

名:水磨沟区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00841112210002728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十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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