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3-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03 11:02:05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蒋国文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案 |
文 号 | 主题词 | 经营 异常 产品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水市监处罚〔2022〕67号
当事人:蒋国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XXXXX
住所(住址):新疆吉木萨尔县XXXX西北巷1X9号
联系电话:181XXXX340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吉木萨尔县XXX西北巷1X9号
2022年9月22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水磨沟区观园路轩和苑A区部分居民反映在2022年9月21日由水磨沟区榆树沟社区提供的鸡蛋已变质存在质量问题。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与社区工作人员初步核查,该批鸡蛋是由蒋国文(个人)提供,我局执法人员与蒋国文经电话联系,其承认鸡蛋由其提供,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蒋国文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其销售变质鸡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经查,蒋国文自述于2022年9月21日从新疆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绿源蛋品(赵平)购进鸡蛋2199板,30枚/板,每板约1.7公斤左右,进货价22元/板,货值48378元。2022年9月21日由供货商新疆乌鲁木齐市九鼎市场绿源蛋品(赵平)直接配送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榆树沟街道榆树沟社区。蒋国文与榆树沟社区商定的销售价格为25元/板,合计销售金额为54975元,社区尚未支付货款。榆树沟社区负责保供工作人员称当日将该批鸡蛋配送至水磨沟区轩和苑小区A区居民家中后接到部份居民反映该批鸡蛋存在臭味、散黄、发黒的质量问题,社区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据社区搜集查证出现臭味、发黑现象的鸡蛋88板货值金额为2200元。社区与蒋国文沟通此情况后,蒋国文表示认可。因社区对此批鸡蛋(2199板)至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全部销毁,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蒋国文自行供述认可的相关证据,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鸡蛋为88板,25元/板,合计金额2200元。当事人提供了采购该批鸡蛋的微信付款凭证,但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鸡蛋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该批鸡蛋因社区未付款,故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据当事人供述,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未查验该批鸡蛋的检验合格报告,未能履行查验义务导致鸡蛋出现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
3、榆树沟社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一份;
4、榆树沟社区提供的《关于轩和苑区A区静默期间保供鸡蛋质量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
5、社区提供的居民反映鸡蛋存在质量问题的微信截图照片,鸡蛋销毁照片。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鸡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未经登记销售鸡蛋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采购并销售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食用农产品(鸡蛋)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因鸡蛋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蛋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四项的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蛋的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2年 12 月 23日,本局送达当事人乌水市监罚告〔202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有关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乌鲁木齐市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的严格管理防控期间,当事人蒋国文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登记、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当事人未经登记的经营行为责令改正;
2. 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给予警告;
3. 销售感官性状异常鸡蛋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