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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2-00013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5-08 07:15:3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瀚海芳舟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新疆 农副产品 供应链 生产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瀚海芳舟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4日,新疆瀚海芳舟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加工的多味葵花籽被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检验,根据SAG-SP21-5746号检验报告,发现该批次多味葵花籽中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为“≤0.80,实测值为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2021年11月13日送达当事人SAG-SP21-5746号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1年11月 16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1日从乌鲁木齐江河市场绿苑市场东排214号永津瓜子批发商行购进散装多味葵花籽10公斤,进价每公斤20元,合计200元,该批次出厂日期是2021年7月25日.购进后自用了两公斤,剩余8公斤于2021年9月23日分装成预包装成品,品名多味葵花籽,净含量每袋500克,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被委托制造商:新疆瀚海方舟农副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单价15/袋。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16袋,抽样提取了12袋,剩余四袋该企业与当日就地封存,封存的4袋多味葵花籽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齐志远、张涛监督销毁。该批次多味葵花籽的销售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18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

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销售经营者整改情况。存在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加工的多味葵花籽在仓储或者分装过程中有二次污染,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严格把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采购验收查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2.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3.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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