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第三十一中学于2021年6月1日,在未取得经营冷荤类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向学生制售凉面鸡腿。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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