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1-00042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3 10:58:43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产品 食品 风险控制 情况的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水磨沟区温泉西路斌斌新新水果店销售的香蕉抽检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被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经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2020年9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NO:NTSPSQ2100008)所检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9月22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2020年10月5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7日从九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的沙依巴克区鑫杰水果行购进香蕉50公斤,购进价格为5元/公斤,共计250元。截止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在当事人处无剩余。(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农产品检测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