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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1-00037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0-28 18:00:57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4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0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4号

乌水市监处〔 2020〕34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住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北四巷56号;法定代表人:朱某鹏;经费来源:差额补贴;开办资金:15444万元;举办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100XXX630694C;有效期:自2019年04月12日至2024年04月12日;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府舆论宣传喉舌和主阵地地作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统筹组织重大宣传报道,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创作生产,制作各族市民喜闻乐见的精品节目,确保安全播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热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打造自主可控、影响力强的新媒体传播平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加强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乌鲁木齐故事,承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部分节目的转播。登记管理机关: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0年4月上旬,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有关两起涉嫌虚假广告案的有关移交案件。经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认真调查,当事人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发布的“仙骨参芪口服务液”、“益肾养元颗粒” 两种药品广告中,在功能与主治方面,存在虚假广告内容。2020年5月18日,经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孙刚批准,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而准以立案调查。

经查: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为了自身经济更好地发展,2019年12月16日与甘肃财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体业务授权新疆财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办,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签定了有关100.7新闻广播合作协议合同书。于2020年2月1日 至4月10日期间(随机取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9日三天证据),在当期100.7频道《健康来了》、《问诊好医生》等栏目的有关广告时段中,在发布宣传药品“仙骨参芪口服液”、“益肾养元颗粒”功能与主治方面的作用时,擅自将原本功能是温肾助阳、补益肚肾、健聛益气,治疗适用于肾阳不足聛气虚弱、面色萎黄、倦怠纳差,腰膝酸痛、畏寒肢冷、头晕耳鸣、夜尿频多等症状的药品,宣称能治疗胆结石、肾结石、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并虚构“仙骨参芪口服液”与天陨杯(赠品)在一起使用效果,主持人与宣讲人虚构与听众对话内容,虚夸药品的实际功效,形成长时间播出本以事先录制好的光盘,构成经营虚假广告的行为。经核实,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所签定的100.7、97.4频道协议合同书,是按每月115万元出租(全年1380万元)交于广告经营者独家代理,为此,广告费的计算无法合计。

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相关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以此确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 、当事人与甘肃财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的合作代理协议合同书,以此确立广告发布者的定位。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询问笔录,以此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进一步核实。

4、当事人违法广告所播出的内容、时间及相关整改材料。以此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

5、复印“新疆财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广告案(广告经营者)的相关材料,佐证当事人广告发布者的违法事实。

6、复印“新疆财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非法广告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是经过改制后的事业单位,由于疫情影响,经济处于下滑,单位运营十分困难。以此证明当事人的经济现状。

由于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甘肃财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的是全年承包制的经营模式,所以无法计算单笔广告费的合算。

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应该知道广告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但由于广告审查业务不严格,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仍将以上违法广告内容在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的《健康来了》、《问诊好医生》栏目持续播出,构成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变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的以上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播,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在本案实际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认错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发布违法广告做如下处罚:

罚款:20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下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发展支行缴纳罚款;

户 名:水磨沟区财政局国库科;

帐 号:000000841112210002728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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