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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1-0003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10-28 17:43:38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 公司登记 决定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市监撤字〔2021〕第31

 

当事人: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号91650105MA7801C8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献文

住所(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综合办公写字楼10栋17层1702办公室

    202176王桂明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根据王桂明(被冒名身份信息人)202176日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交相应材料,承办人查阅了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公司登记档案材料,询问公司监事王桂明被冒名身份信息人),不知道本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该公司监事,该公司登记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马献文无法联系。2021年8月18日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综合办公写字楼10栋17层1702办公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档案和新疆市场监管局登记系统上的联系方式,与法定代表人马献文无法取得联系,因当事人不到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综合办公写字楼10栋17层1702办公室产权的房东马建新到场证明,同时她证实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未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799号朗月星城小区综合办公写字楼10栋17层1702办公室租赁或使用该经营场所,也未见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献文。并根据案件需要征询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意见。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目前的登记状态是: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证实了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王桂明被冒名登记为乌鲁木齐科领盛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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