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11-4000-2015-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民宗局 | 发文日期 | 2015-03-30 14:20:53 |
发文单位 | 民宗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民宗局 2015 预算 经费 信息公开 公开报告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关于印发水磨沟区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民族、宗教、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
5、参与拟订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权限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
6、组织实施社区民族工作规划;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发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开展民族体育活动;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8、承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9、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0、指导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1、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负责朝觐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13、主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的培养工作。
14、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人员编制:水磨沟区民宗局编制人数6人(其中领导职数2名),全部为行政人员编制,实有在职人数7人(一名军转干部)。
二、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收支总体情况:根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财政局批复2015年部门预算,区财政安排民宗局收入预算为235.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27.41万元,上年结转8.34万元。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5年水磨沟区民宗局支出预算总额为235.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1.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3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主要内容: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为235.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1.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3万元。。
三、水磨沟区民宗局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5年水磨沟区民宗局“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2.49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安排预算支出。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和其他相关以及上级等部门有关要求开展。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0.02万元。主要用于经批准的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2.4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7万元,主要用于履行民宗局工作职责、机构日常运转等方面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通行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未安排预算支出。
附件:
1.2015年水磨沟区民宗局收支预算总表
2.2015年水磨沟区民宗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3.2015年水磨沟区民宗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水磨沟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2015年3月30日
http://img.xjsmgq.gov.cn/CMSxjsmgq/201503/20150330022004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