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265-4000-2017-0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水磨沟区征收办 | 发文日期 | 2016-07-11 16:09:56 |
发文单位 | 水磨沟区征收办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改造 范围内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决定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
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
编号:水政征决告〔2016〕4号
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的需要,水磨沟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公告、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该项目规划征收兰线范围内建构筑物进行征收。
三、征收时间: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80日内,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1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编号:水征补偿方案〔2016〕4号 一、征收目的 用于乌鲁木齐市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 1、符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2、符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乌鲁木齐市总体规划; 4、该项目已经纳入乌鲁木齐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有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委托乌鲁木齐中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土地征收管理办室) 法定代表人: 郭继承 五、征收范围 西起:消防特勤大队宏远荒山绿化用地;东至:六道湾路;北起:立井街;南至:宏远荒山绿化用地。 六、征收规模 征收范围内涉及房屋总户数约1315户,计划征收房屋面积约10.83万平方米。 七、征收时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 八、补偿方式 征收人提供以下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 九、房屋征收补偿费 (一)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在征收范围内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及依据 1、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房屋征收估价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 被征收房屋含有附属设施的,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土地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按照“房地合一”的办法进行征收,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其他土地由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由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应自行过渡,由征收人按照每户每月1200元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给予不少于两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6、补助 (1)对持有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0元的补助; (2)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再给予10000元补助,三、四级残疾的给予5000元补助。 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于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助。 7、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规定为:第一个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3万;第二个签约期限为从第31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约的,每户奖励2万;第三个签约期限为从第61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约的,每户奖励1万。 十、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用途等情况,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结合居住人口、生活条件等因素,在住房安置标准上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 (二)房屋产权调换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证载面积,结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时的当地户籍人口数量,以每户3口人为基数,每增加一人,可相应增加1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最终增加面积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安置房源最大户型面积。增加的面积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建造成本价结算差价。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同区位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折算后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超出面积的不同,以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或同区位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的建造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格每年按照同期建设工程造价部门和物价部门公布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三)持有未载明批准期限的临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属于由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部分建设手续,但手续不完备的,具体安置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住房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70%折算;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安置房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0%;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折算后的差额部分,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一、签约、搬迁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年内; (二)搬迁期限:自签约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 十二、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已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与被征收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活动,否则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征收未出售的单位公有住房的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以及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认定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权利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范,按照房屋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并作权益状况和实物状况调整后,确定房屋补偿价值。 (四)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十三、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下列部门提出意见: (一)房屋征收部门: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继承 电话:0991-4684228 电子信箱:sqzsbxx@163.com (二)咨询性评估机构:乌鲁木齐中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电话:13619928939 项目负责人:刘海龙 电话:13899977297 具体承办人:刘海龙 电话:13899977297 电子信箱:648309732@qq.com 十四、本方案仅适用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号立井E、F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十五、本方案由水磨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