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F089--2025-00113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17:09:24 |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5年 41号) |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41 |
2025年9月20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反馈水磨沟区腾汇三路韩式炸鸡店加工经营中所使用煎炸过程用油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旅游景区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检测报告(№: 2025-HBJC-BG-7490G ),水磨沟区腾汇三路韩式炸鸡店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煎炸过程用油,日期2025-08-27,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 GB2716-2018《食品安全标准 食用油》要求,标准指标为:≤27,实测值为:41.4,样品数量1.03公斤,备样数量0.51公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 2025-HBJC-BG-7490G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650105846336723ZX)和食品安全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没有发现未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责令当事人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于7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