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F089--2025-00099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22 17:43:46 |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6号) |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36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亚心之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原味吐司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8日,乌鲁木齐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025年6月28日生产的规格为200g/袋的原味吐司切片面包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2.9×104;1.4×104;10;<10;1.8×10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第一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三)问题原因:经溯源分析,当事人所生产销售原味吐司切片面包为短保质期产品,夏季温度较高,再加该产品包装为非密闭包装,致使该产品抽检时菌落总数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乌鲁木齐疆韵优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8月01日,八道湾市场监管所收到市级专项(2025年新疆乌鲁木齐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检测报告(№: DBJ25650100106230169ZX),乌鲁木齐疆韵优选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新疆原味瓜子(规格500g/袋),日期2025-06-30,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80g/100g)不符合 Q/JYYX0002S-2024《坚果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8月07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受理。2025年08月28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对备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备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1.1g/100g)复检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原因可能为1.原物料采购环节,原料过氧化值超标;2在生产加工或存储过程中,原物料或产品存储环境不符合要求,温度过高,导致产品过氧化值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原物料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原物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新疆金蜜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格瓦斯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7月29日,八道湾市场监管所收到市级专项(2025年新疆乌鲁木齐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检测报告(№: DBJ25650100106230082ZX),新疆金蜜源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格瓦斯饮料(发酵型),规格1.5L/瓶,日期2025-06-28,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实测值6.6×10⁵CFU/mL)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561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原因可能为1.夏季高温,生产过程中管控不严,致使超标。2.产品执行标准为
GB/T5341,产品为非灭活发酵产品,缺失灭菌工艺,致使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原物料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原物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