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95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14 16:23:59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4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34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振安街好再来海鲜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进行了抽检,根据(No:食安2025-06-7177)《检测报告》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水磨沟区振安街好再来海鲜部(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溯源分析,当事人所销售牛蛙中兽药残留量不合格,原因为养殖环节,养殖户未严格落实兽药使用相关规定中兽药使用“休药期”相关对顶,致使该批次牛蛙产品兽药残留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