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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92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0-13 16:54:08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3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33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33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新兴街聚兴烟酒茶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新鲜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76水磨沟区新兴街聚兴烟酒茶店销售的杨梅进行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2kg。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检验,20250722出具《检验报告》(NoA2250475584201010C),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可能原因为种植过程中农药残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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