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F089--2025-00090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18:31:47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5年32号)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 2025 32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散装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店。现将不合格散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经营的不合格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MTSPSQ250153。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杏干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当事人销售的杏干不合格项目为食品添加剂残留超标,原因不详。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2.制定并实施原材料控制要求,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3.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