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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86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9-30 11:36:21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5年30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30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5年30号)

  近期,自治区、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李俊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西二巷56号2-1-3商铺的水磨沟区南湖南路李俊便利店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2025年8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MTSPSQ250317),检验结论显示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6.16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56.16元。      

  (三)问题原因:具当事人供述,其从沙依巴克区仓房沟北路小贺蔬菜店购进的生姜,毒死蜱属于杀虫剂,应为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产生,与销售环节无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二、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萍姐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新疆水清木华精品社区A栋2层1号商铺的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萍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7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盘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具当事人供述,复用餐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冲洗过程操作不当,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三、水磨沟区南湖南路鸭舟嬉春饼烤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精品社区A栋一层1号商铺的水磨沟区南湖南路鸭舟嬉春饼烤鸭店经营使用的复用餐具进行抽检,2025年7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盘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具当事人供述,复用餐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冲洗过程操作不当,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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