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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83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9-28 18:44:46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9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9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9号)

  2025年721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反馈抽检不合格信息,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磨沟区西虹东路西域胡杨秘烤餐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水磨沟区西虹东路西域胡杨秘烤餐厅销售的水煮花生米进行抽检,2025年7月21日收到的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 ,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于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水煮花生米是从供货商乌鲁木齐县龙威食品加工厂,直接销售,不需要二次加工,所以认为与销售环节无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

  二、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回味坊餐饮店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No:2025-HBJC-BG-6152G),要求对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回味坊餐饮店饭碗(自行消毒)抽检不合格问题进行核查处置。2025年7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07-02),由2025年7月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水磨沟区东八家户街回味坊餐饮店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盘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警告

   

   (三)问题原因:具当事人供述,复用餐盘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为二次冲洗时间不足,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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