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F089--2025-00081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9-24 12:17:01 |
| 发文单位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8号) |
| 文 号 | 主题词 |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8 |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振安街小刘蔬菜配送站 (个体工商户)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2025年06月12日购进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3kg。据2025年06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50412745401001C)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鸡蛋恩诺沙星(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22.6ug/kg)、甲氧苄啶项目(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18.4u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经分析,可能原因为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符合要求,造成鸡蛋产品中兽药残留超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