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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F089--2025-00077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9-16 20:37:45
发文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6号)
文  号 主题词 乌鲁木齐市 水磨沟区 市场 监督管理局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的 2025 26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26号)

   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水磨沟区振安街菇香源食用菌销售中心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612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姜进行了检测,据NoA2250378771601007C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20250609购进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070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50378771601007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对水磨沟区振安街菇香源食用菌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不予行政处罚。

  (三)问题原因:源头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供应商把控不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供应商管理2.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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